开办托儿所和家庭式托儿所应具备的条件:
1、申请举办民办托儿所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法人资格。举办民办托儿所的个人,应具备正值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基本办学规模不能低于100人,托儿所办学条件达到本市区规定的二级幼儿园标准。
3、有稳定可靠的经济来源,办学启动资金不少于20万,包括教学设施和教学仪器设备等;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并提供有效法律效力的资信证明。
开办托儿所和家庭式托儿所应具备的申报证件:
1、个人举办的提供其身份证件、个人简历、资料证件等。
2、托儿所资产数额、来源、性质等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3、办园场地证明文件:土地使用、园舍使用有效证明文件,租赁园舍的需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协议,且租期不少于5年。
4、考察期:区教委联同区卫生局和区消防支队等有关部门对申报程序符合规定、申报材料齐备、基本办学条件达到要求等,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
5、发证:已审批同意举办的民办幼儿园、托儿所等,由区教委颁发《中华人们共和国民办教育办学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