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止多余的不便,许多夫妻在结婚前干了财产公证,认为那样就万事如意了。却不知道,婚前房产公正并并不是全能的神丹妙药。自己近期就解决过那么一个案件。张小姐是个商人,结婚前有许多 存款。2004年4月和王先生完婚。彼此为谨慎考虑,干了婚前房产公正。2005年9月,彼此因感情不和离婚调解。彼此在离婚协议书中确立说明:婚姻关系续存期内的债务分别还款。殊不知,离婚之后没多久,王某向法院起诉张小姐和王先生,规定彼此还款20万余元债务。原先,该笔钱是王先生为做买卖,在2004年12月身背张小姐向王某借的。张小姐觉得,彼此早已约定债务分别还款,并且该笔贷款自身也不知道,不理应由自身担负。殊不知,人民法院最后裁定,夫妻彼此一同还款该笔贷款。
对于此事,自己觉得,根据在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表述要求:“债务人就婚姻关系续存期内夫妻一方以本人为名承当债务认为支配权的,理应按夫妻一同债务解决。但夫妻一方可以证实债务人与债务人确立约定为本人债务,或是可以证实夫妻对婚姻关系续存期内个人所得的资产约定归分别全部,第三人了解该约定的以外。”换句话说,法律法规从维护债务人的视角,要求了夫妻彼此对婚姻关系续存期内的债务,不论是由哪一方的为名承当,都应按夫妻一同债务解决。它是为了更好地避免 夫妻根据离异时由一方分到资产而另一方担负债务的方法危害债务人的合法利益。但是,此案中张小姐还能够依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向王先生追索。自然,假如张小姐可以在案件审理时质证证实该笔钱那时候就约定为王先生本人债务将会更好。在这里,我觉得提示大伙儿:婚前房产公正并不可以防止夫妻对一同债务担负的风险性。
关键词:婚前房产公正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