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彼此的身体身体状况是家庭和睦的关键标准,也是确保子女身心健康的物质条件。因而,在选择点时,除开留意另一方的品德修养外,还务必留意另一方的身体身体状况。如果有下列四类状况之一者,不可以选为配偶:
1、直系血亲或三代之内旁系血亲中间禁止联姻:直系血亲就是指以自己为管理中心,竖直左右三代之内的相伴相守。包含父母、祖(外祖)父母、子女、孙(外孙子)子女。三代之内旁系血亲就是指从祖父母、外祖父母同宗而出的男人和美女,如兄妹(包含同母异父或同父异母),叔、伯、舅、姨、姑、堂、表兄妹姊妹等。
2、双方均身患精神分裂、躁狂抑郁症性精神疾病或中重度智力低下者禁止配婚:据统计,夫妇双方都身患精神分裂者,其子女的病发机遇为57.8%一68.1%。中重度智力低下者日常生活多不可以自立,假如彼此同病,不但不可以相辅相成,有待别人照料,既没法担负家中责任,又无工作能力修养子女,若系单遗传基因而致,其子孙后代一样为智力低下的机遇增加,更会加剧家中和社会发展的压力。
3、没法纠正的男性生殖器官畸型者不可以选为配偶。
4、比较严重的内外科疾病病人如血友病甲、比较严重的心脏疾病、恶性肿瘤没经治愈者不可以选为配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