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因丧偶再婚,再婚前丧偶一方子女不超过两个,另一方无子女的;
(13)因离婚再婚,再婚前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前款所称无子女,是指未生育、未收养和生育或者收养后子女死亡的。
2、再生育审批程序
(1)由夫妻双方向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核实签注意见,报送女方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镇街道办事处审查。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从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并报县(市、区)计生局。
(3)县(市、区)计生局的政策法规股(科)对报送材料进行全面审查,提出是否批准的书面意见及依据,交局审批小组集体讨论,作出是否批准生育的决定,个人审批的无效
(4)县(市、区)计生局将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送达当事人。
3、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程序
(1)夫妻双方向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2)经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核实签字后,报送女方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审查;
(3)经女方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审查后报区计生局审查并签注意见;
(4)区级计生局按规定报市计生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医学鉴定。